1.1 大陆
对于电池中所含有害物质,将实行控制总量,减少用量,分步实施,逐步禁止,注重从源头抓起,逐步实行电池绿色环保。有关电池环保法规如下:
(1)国家九部委发布《关于限制电池中汞含量的规定》
1995年,我国制定标准HJB Z009-95《无汞干电池》,规定电池中含汞量不能超过电池总质量的1×10-3%。
1997年12月31日,由原中国轻工总会、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外贸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环保局、海关总署、国家技监局、国家商检局等九个国务院部委联合发文《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轻总行管[1997]4号),要求自2000年1月1日起禁止在中国国内生产各类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的0.025%的电池(低汞电池类指标),同时,进入市场销售的国内外电池产品均需要标明汞含量。还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禁止在中国国内生产汞含量大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经销汞含量大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对于扣式电池又作了有关汞含量补充规定。体现了电池行业要切实控制和限制电池中的用汞量,防止汞污染,要从源头抓起。为了落实上述规定,2000年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下列文件落实措施:
《关于对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实施强制检验的通知》国检检[2000]218号文;
《关于印发(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督办法)的通知》国检检[2000]244号文;
《关于对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实施强制检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检检[2000]70号文;
《关于召开全国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开验工作会议的通知》检办检[2000]270号文。
2001年1月1日起,进出口电池汞含量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强制检验。
(2)关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1年12月17日,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有关废电池条款的内容为:
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制定技术、经济政策淘汰含汞、镉的电池。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和产业政策,调整产品结构,按期淘汰含汞、镉的电池。
在含汞、镉的电池被淘汰之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建立分类收集、贮存、处理设施,对废电池进行有效的管理。
提倡废电池的分类收集,避免含汞、镉废电池混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废铅蓄电池必须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用其他办法进行处置,其收集、运输环节必须纳入危险废物管理。鼓励发展年处理规模在2万吨以上的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淘汰小型的再生铅企业,鼓励采用湿法再生铅新工艺。
(3)关于《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为了促进开展废旧电池污染防治工作,规范废旧电池回收和资源循环利用的市场,规范社会对于废旧电池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进而解决废旧电池的污染问题,2003年10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科技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该技术政策作为指导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该技术政策适用于废电池的分类、收集、运输、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理处置等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技术选择,指导相应设施的规划、立项、选址、施工、运营和管理,引导相关环保产业的发展。
该“技术政策”制定过程中,有关部门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分析了国外在电池与环保方面的现行政策和现状,同时提出了我国自己的环保研究分析结论,特别是提出了我国部分城市垃圾填埋场地下水实地抽样检测数据,客观、科学地评价了废旧电池对环境的影响,制定了相应的废旧电池管理技术政策。
(4)关于《废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资源司组织了“我国废干电池回收利用现状调查”,研究分析了世界各国现行有关废旧电池的管理和环保法规,在此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了《废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5)关于《关于涉汞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2002年7月期间,由国家环保局有关部门组织了对全国电池行业用汞情况的抽样调查,实地调查上海白象天鹅电池有限公司和常州达立电池有限公司等有关电池生产企业,了解电池产品用汞量和生产过程中含汞物品的处理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涉汞行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加快禁止、限制、淘汰、替代汞的生产使用,有效防治汞污染,保护我国人民健康和生态环境,国家环保总局有关部门制定《关于涉汞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该规定对含汞产品的加工、使用、销售、回收和处理等环节提出了具体管理措施。涉汞行业具体包括电池、医疗器械、照明电器、黄金开采加工、化工催化等行业。
(6)无汞扣式碱锰电池技术论证
2004年10月,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组织电池技术专家对新利达电池有限公司无汞扣式碱锰电池专利技术进行论证,该公司无汞扣式碱锰电池产品通过国家轻工业电池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检测,产品已形成规模商业生产销售,出口美国、欧洲市场,推进了扣式碱锰电池无汞化进程,对环保作出了重要贡献。国外部分采购商对电池配套产品已提出规定,要求配置无汞扣式碱锰电池。
(7)国际汞公约谈判与签约
2013年1月19日,各国政府同意签署一个全球性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水俣公约》,以减少汞的排放。由瑞士、挪威等国发起,2009年环境署理事会,各国环境部长决定开启汞谈判会议,140多个成员国家参与,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组织,经过四年的谈判,该条约将与2013年10月在日本水俣市举行的特别会议上正式签署。该条约解决了汞矿的直接开采,汞金属的进出口以及废弃汞金属的安全存储问题。各国政府已经同意到2020年将禁止进出口含汞的产品。
(8)国家四部委联合发文推进汞污染防治工作
2013年4月,环保部污防司委托化学品登记中心组织编写《关于加强主要添汞产品及相关添汞原料生产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该文件根据国际汞公约要求,对我国普通锌锰电池、扣式碱性锌锰电池、氧化银电池、锌空气电池无汞化进程提出了具体要求。2013年10月17日,国家环保部、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环发[2013]119号文《关于加强主要添汞产品及相关添汞原料生产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涉汞电池企业和含汞原材料生产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清洁生产审核,每年申报汞耗用量,为此环保部开展申报表填写培训活动,开发了统计软件,形成添汞产品与材料的环境管理平台。
(9)制定《铅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技术政策》
依据《关于开展2012年度国家环境技术管理项目计划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2]328号),将《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列入2012年度国家环境技术管理项目计划。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委托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和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联合编制《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该技术政策提出了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行业在清洁生产、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新技术研发等方面的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法。废铅蓄电池的收集、运输、贮存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2012年10月30日,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召开评审会议。
(10)国家工信部组织制定《电池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加强电池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应用和推广,提升电池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工信部节能司委托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组织制定《电池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已于2011年12月30日公布。该方案分析了电池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重金属污染治理的目标和具体措施,推荐应用类、推广类和研究类清洁生产技术,要求2015年前我国电池行业汞、镉耗用总量比2010年分别削减65%和70%。重点推广无汞扣式碱锰电池技术,普通锌锰电池实现无汞、无铅、无镉化,采用氢镍电池和锂离子电池替代镉镍电池,2013年12月31日前淘汰含镉铅蓄电池。
(11)国家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011年4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发展动力电池,发展关键电池材料,发展废旧电池回收技术与装备。限制糊式锌锰电池和镉镍电池。明确淘汰含汞圆柱型碱性锌锰电池和开口式铅蓄电池,2013年12月31日前淘汰含镉铅蓄电池,2015年底前淘汰含汞扣式碱锰电池。
(12)财税〔2015〕16号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为促进节能环保,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征收消费税。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1.2 中国香港
香港的移动电话用户数量不断增加,根据香港电讯管理部门的统计,截止2002年1月,已多达570万户,被废弃的手机电池数量可观,对环境保护构成影响。为此香港于2002年4月13日正式实施了移动电话电池回收计划,并设立一个工作组,检测试验计划的成效,以决定移动电话电池回收计划的长期安排。该工作组成员包括:所有主要移动电话电池制造商、网络营办商及分销商、消费者委员会、环境保护署及电讯管理局,由香港互联网暨通讯业联会担任主席。该计划为期一年,根据执行效果再作长远计划安排,并拟定其他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与再生利用计划。环境保护署推荐市民使用可充电池,因这类电池比一次电池更适合回收再生处理。
移动电话电池回收计划的特点是以产品责任制形式运作的回收计划,由业界筹办及提供款项,生产商在废弃产品的管理方面担当主要角色,政府则从旁协助,促进计划的顺利推行,鼓励市民参与,而消费者需要把废物交回回收。回收电池先在香港分类,再运送到海外的电池回收处理企业作最终处理。
1.3 中国台湾
中国台湾地区,自1998年7月开始对几乎所有的电池征收回收税,对电池的标识做了具体规定。台湾地区对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法规,具体包括:
(1) 废弃物清理法
(2) 资源回收管理基金信托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3) 资源回收管理基金非营业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4)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资源回收费率审议委员会设置办法
(5) 应回收废弃物回收处理业管理办法
(6) 应回收废弃物回收清除处理补贴申请审核管理办法
(7) 应回收废弃物稽核认证作业办法
(8) 废干电池回收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
(9) 应回收废弃物责任业者管理办法
(10) 应由制造、输入业者负责回收、清除、处理之物品或其容器
(11) 回收废弃物变卖所得款项提拨比例及运用办法
(12) 废弃物输入输出过境转口管理办法
(13) 应由制造、输入业者负责回收、清除、处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应负回收、清除、处理责任之业者范围(公告文)
(14) 应由制造、输入业者负责回收、清除、处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应负回收、清除、处理责任之业者范围(物品清单一)
(15) 应由制造、输入业者负责回收、清除、处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应负回收、清除、处理责任之业者范围(物品清单二)
(16) 废干电池回收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
(17) 废旧电池收集费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