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
(1)相关电池法规
法国颁布了两项有关电池的法令:其一,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157个企业中91个首先开始实施收集和回收废旧电池。其二,规定从1999年1月1日开始收集所有可充电池,生产者和进口商必须制订回收计划,所有一次电池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收集和回收,并规定购买每个新电池时,必须交纳用于收集和回收废旧电池的费用,这笔费用的使用情况将向消费者报告。估计平均费用为每个电池0.03欧元,第一期目标是回收市场所售电池数量的50%。
1999年5月12日法国公布规定,鼓励分类收集和回收处理各种废旧电池,不论电池含有哪些化学组成(如汞、镉、铅等)。该规定在1999年12月29日作了修改,同时宣布,欧盟的98/101/EC规定从1999年12月29日起在法国开始执行。
(2)废旧电池回收情况
位于法国勒阿弗尔的金属回收公司,CITRON公司,以欧洲最低的回收价格为目标,实施两项回收计划,一是回收含汞废品,二是回收其它重金属废品。公司回收所有不同种类的电池,定点将锂电池、大型铅蓄电池、镉镍电池分离开,送到不同地方以低成本回收。汞回收处理厂每炉处理量4吨,一天四炉,不同的废品残余物在工业中可作不同用途或进一步冶炼,或可用来铺路等。
法国从1999年开始实施回收废旧电池,电池回收由企业负责,没有成立专门的回收公司,原则上回收部门采取经济独立核算,如产生亏损,由生产商和销售商共同负担。目前,法国已有几家大的电池回收企业,从2001年起对所有电池实行回收。
法国通过了一项关于回收利用废旧电池的法令,废旧电池的污染性很强,必须回收再利用。为了推动回收工作,法国成立了一家蓄电池回收再利用公司,由大多数电信和电器公司入股。从1999年起,该公司在全国设立500个回收点,主要设在超级市场和电器专卖店。这家公司的目标是到2003年回收65%的废旧电池。
德国
(1) 有关电池法规
● 关于限制电池中汞含量的规定
德国采取了逐步降低汞含量的规定,1988年提出将电池中的汞含量限制在小于0.15%,1990年要求降到0.10%以下,1993年要求小于250ppm(即低汞的要求指标)。从2001年夏季开始,则按照欧盟98/101/EC规定的要求,汞含量小于0.0005%(即5ppm以下)。
● 关于《循环经济、废物处理法》
德国1994年颁布了《循环经济、废物处理法》,对含有害物质的废旧电池回收处理提出了具体规定。
● 关于《废干电池及蓄电池处理法令》
1998年4月,德国又颁布了《废干电池及蓄电池管理法》,开始以法律的形式规范电池的设计、生产和销售,鼓励开发不含或少含有害物质的电池。开发新型电池产品,替代含有害物质的电池,降低碱锰电池中的汞含量。对若干品种的干电池要求使用ISO7000-Reg.No.1135再生利用标识。电池生产商必须建立对电池中所含危险物质的再生利用处理设施。生产企业和销售商负有回收所有废旧电池和对使用消费者进行回收处理利用废旧电池的宣传教育责任。鼓励生产可重复使用和长效的电池。
2001年,根据欧盟98/101/EC导则,德国对《废干电池及蓄电池管理法》进行了修订,对电池进行了分类,新法令中明确规定了电池中有害物质允许含量标准指标。同时要求生产商必须向销售商和回收商支付因回收和转运自己生产上市销售的含有有害物质电池所发生的费用。对未能交旧买新电池的消费者,新法令要求销售商征收15马克的预付押金,交旧电池时返还。但电池分类回收率仅为20%。
表16-7 德国电池分类
种类 |
有害物质 |
限值 |
备注 |
含有危险物质的电池 |
hg |
>0.0005% |
所有电池 |
>25mg/个 |
不包括碱性锰电池 |
||
Cd |
>0.025% |
所有电池 |
|
Pb |
>0.4% |
所有电池 |
|
其余电池 |
低于上述限值 |
所有电池 |
|
汽车电池 |
用于车辆点火、起动的电池 |
《废旧电池管理法》对进入德国市场的电池进行了严格的限定:1)电池的生产商或者销售商(进口商)只有在德国有已建立的收集回收系统方可进行销售(自己建立回收系统或者加入已经存在的回收系统);2)禁止生产销售含汞量大于2%的纽扣电池和大于0.0005%的其余电池;3)在仪器、仪表等产品设备中内部一体化的电池不得有含有危险物质的电池。含汞量小于2%的纽扣电池是例外。
(2)废旧电池回收情况
1980年初,德国开始建立废旧电池回收网络。
从1998年10月开始,以法律形式规定对电池实行回收,但据资料介绍,目前对一次电池的处理方法仍然是深埋。
由于《废旧电池管理法》的颁布,德国成立了多个废旧电池收集系统:1)GRS系统由德国的多家大公司共同出资,以基金会的形式成立。该系统是一个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回收系统,所有费用由参加该回收系统的电池生产商和销售商(进口商)承担。目前加入该系统的电池生产商和销售商(进口商)生产和销售的电池总量占德国市场电池总量的80%以上。2)Vfw-REBAT回收系统由德国Vfw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盈利为目的的回收系统。目前加入该系统的电池生产商和销售商(进口商)生产和销售的电池总量为3000吨,回收量为1500吨,回收率50%。它的收费标准是500~600欧元/吨。3)Robert Bosch公司成立的回收系统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回收系统。由参加该系统的电池生产商和销售商(进口商)生产和销售的电池总量约为1 500吨。4)另有四家电池生产商自己建立了收集回收系统。前三个回收系统在2000年总的成果见表16-8。
表16-8 2000年收集回收表
电池 |
进入市场电池总量(吨) |
回收量(吨) |
回收率(%) |
普通电池 |
|||
锌锰电池 |
9952 |
3404.6 |
34.2 |
碱性锌锰电池 |
16137.4 |
4870.6 |
30.2 |
锌电池 |
277.1 |
251 |
90.6 |
锂一次电池 |
441.1 |
225.1 |
51.0 |
充电电池 |
|||
锂充电电池 |
430.8 |
36 |
8.4 |
氢镍电池 |
1833.5 |
17.2 |
0.9 |
铅蓄电池 |
519 |
403.3 |
77.7 |
镍镉电池 |
3214.5 |
1000.9 |
31.1 |
钮扣电池 |
252.9 |
87.0 |
34.4 |
总计 |
33058.4 |
10293.8 |
31.1 |
欧洲各国,特别是德国对环境保护非常重视,到处可见分类垃圾桶好几个一起放置,分别让民众对纸类、塑料和玻璃等分类投放,环卫部门再分类收集、输送和分类处理。德国市场的挂装电池产品大多已用纸质材料替代了PVC吸塑壳,体现了环保时尚。但目前德国对废旧干电池最后处理仍然采用掩埋的方法。
瑞士
瑞士废电池管理法规要求对所有种类废电池进行管理。法律规定了电池生产中有害物质的含量要求,以及标识、再生利用等方面的规定。同时要求生产商和销售商有义务收集所有废电池,并对其进行处置和利用。
1998年,瑞士将废旧电池列为危险品,将商品电池中汞或镉的含量限制在小于电池重量的0.001%。
最初瑞士的废电池由特种废物处置公司运往德国处理。但是1991年瑞士立法禁止废电池出口,要求在国内处理。
瑞士采纳欧盟1991年3月18日提出的91/157EEC规定附件中第二款,对含有害物质(如汞、镉或铅)的电池进行收集回收和安全地回收处理,同时明确消费者具有将废旧电池退回销售点的责任,电池销售商具有接受各类废旧电池回收的责任。此外该条款明确在电池或含有电池的用电器具销售中,电池生产商有义务支付电池回收处理有关的费用,这类费用包括废旧电池处理所需的成本。估计电池的回收率不超过2/3。
目前瑞士建有两座大型废电池处理厂,可以处理全国范围内收集的混合废电池。但是由于在国内处置废电池大大提高了废电池的处置费用(提高近5倍),收集部门没有能力继续支付全部费用,于是开始实行“预付处置税”制度。这一税由制造商承担,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有关汞的回收处理:Batrec AG 是位于瑞士Wimmis的一家重金属回收处理机构, 专业化处理废旧电池和其它含汞废物,该机构成立于1989年,从1999年至2001年年中, 该单位已达到年处理154吨含汞废物的能力,其中包括约47吨的含汞树脂和吸附剂,约32吨的废旧日光灯,约11吨的含汞渣料,以及约11吨的汞齐物。自从Batrec AG公司投入运行以来, 瑞士停止出口含汞掩埋废料。
瑞典
1967年,瑞典开始建立废旧电池回收网络。目前,在废物处理方面,建立了废物收集系统,并早已致力于废旧电池、日光灯等含汞废物的收集与回收。如同欧盟的其他成员国,瑞典于1996年将含汞电池和含汞光源产品(灯)认为是危险品,废旧电池的收集、运输和处理部门都需获得许可证。
瑞典采用1998年欧盟就电池所提出的规定,即将含汞量超过电池重量0.0005%的电池确定为对环境有害物,这类电池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也不得与用电器具配套。扣式电池中的汞含量不能超过2%。禁止生产和销售氧化汞电池。
丹麦
随着欧盟就电池单独在法律上提出了规定,丹麦也提出了相应的规定,改进和完善电池收集系统。为了促进提高含有害物质电池的回收率,丹麦采取所有电池都回收,特别是含有重金属的电池全部得到收集回收。在此之前,丹麦仅是对含有害物质电池进行回收,目前正在考虑进一步改进电池回收办法。
丹麦是欧洲最早实施废旧电池再生利用的国家,从1996年开始回收镉镍电池,其具体办法为:电池按销售单价再附加0.9美元/只电池的回收费用售出,从回收费中按17.6美元/千克支付给电池回收者。该项政策的实施使镉镍电池的销售价相对较高,从而改变了消费者的消费选购行为,小型二次电池的消费重点转向环保型电池。1997年镉镍电池的回收率就已达到了95%。
芬兰
芬兰有关部门于1999年提出,按照欧盟的规定执行:
(1) 禁止市场销售汞含量大于电池质量0.0005%的电池,即最大允许汞含量为5ppm;
(2) 禁止销售汞含量大于电池质量的2%的扣式电池。
爱尔兰
在电池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方面,按照欧盟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英国
从1998年开始实施对镉镍电池、氢镍电池和锂电池的回收。电池的回收、运输、处理等费用由最终用户承担,1999年约回收450吨,原计划2000年的回收目标为600吨。
捷克
在生活垃圾中发现有少量的汞,主要是由废旧电池所产生的,由此提出了废旧电池回收的专项方案计划。
匈牙利
2001年公布有关电池市场销售和废旧电池处理的规定,禁止废旧电池与其它垃圾相混合,实行垃圾分类收集,电池应有分类收集的标识,并标明含有何种重金属,例如汞等。
2001年对2000年颁布的No.41/2000 规定作了修正,公布了有关电池中限制有害物质含量的具体规定,禁止销售含汞量大于电池重量的0.0005%的电池,对于扣式电池其汞含量不得超过电池重量的2%。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用电器具所配置的电池。
奥地利、德国、瑞士、荷兰、瑞典、比利时除镉镍电池和铅蓄电池外,对其他所有电池也都要求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