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池指令91/157/EEC
在欧盟成员国家中,从1980年开始部分国家在法律条文中涉及到含有危险物质(汞、镉和铅)的电池管理。通过对电池中有害物质含量的限定和电池包装明确标识的方式来加强对电池的管理。为了使欧盟各国的法律条文统一,在欧盟成员国内部加强对含有危险物质的电池管理,在1991年3月18日,欧盟颁布了一个指导性文件电池指令《废旧电池管理导则(Directive 91/157/EEC)》。对各成员国电池行业提出了一些要求,如电池有关标识和减少重金属含量等,并号召各成员国开展宣传教育,采取措施分类收集有标识的废旧电池,建立有效的废电池收集体系,其具体规定包括:
A.对于电池设计、生产的要求
减少重金属含量;
提倡生产和使用危险物质含量为零或很低的电池;
提倡开发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安全电池系列产品;
提倡生产汞含量低于电池重量百分比0.025%的电池(除钮扣电池以外);
电子产品中的内置式电池在产品废弃后,废弃电子产品应易于分拆取出电池;
B.对于电池生产标签标识的要求
在欧盟颁布的这一指导性文件中,对以下几类电池的标签标识提出了要求:一是单只电池中汞含量≥25mg的电池(碱锰电池除外);二是含镉量≥0.025wt%的电池;三是含铅量≥0.4wt%、汞含量≥0.025wt%的碱锰电池。同时,文件要求标签应标明重金属含量以及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回收的要求,对于电子器具内封装的电池应在电子器具上标明电池的存在。
C.对于废旧电池收集及处理方面的要求
文件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必须采取措施分类收集、分类处置有标识的电池,提倡各成员国建立有效的废电池回收体系,可以采用抵押金手段来确保回收的进行。
D.对于再生利用技术方面的要求
鼓励开展废旧电池再生利用技术研究。
E.宣传教育方面的要求
文件要求各成员国应采取措施加强宣传教育,确保废旧电池回收体系良好运作。
2 欧盟要求其成员国从1993年1月1日起,对含有害物质(如汞、镉或铅)的电池进行收集回收和安全地回收处理。
3 1993年,欧盟修改电池指令91/157/EEC导则,颁布93/86/EEC导则
1993年10月4日,欧盟对91/157/EEC导则进行了修改补充,颁布了93/86/EEC导则,提出了具体要求:采用国际标准的回收利用标识,在含有有毒物质电池上印刷分类收集的标志等,建立统一的标识系统,以便分类回收废旧电池,防止其混杂在生活垃圾中。
要求欧盟的电池行业,在生产普通锌锰电池中不再使用汞。至1993年底,欧洲主要的电池制造商在所有碱锰电池和普通锌锰电池中不添加汞。
4 1998年,欧盟提出电池指令98/101/EEC
1998年,欧盟对91/157/EEC进行修订,提出了98/101/EEC,要求各成员国对各种类型的含有危险物质的电池进行回收。含有危险物质的电池的定义是:其有害物质含量大于表16-5中规定的限值。对电池销售市场提出具体规定,调低了禁止生产的电池的汞含量,于2000年1月开始执行:
A.禁止市场销售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5%的电池,即最大汞含量为5ppm;
B.禁止市场销售汞含量超过电池重量2%的扣式电池。
其它指标为镉含量应小于0.002%,铅含量为应小于0.2%。
91/157/EEC与98/101/EEC有关项目与指标要求对比如表16-5所示。
表16-5 含有危险物质的电池
有害物质 |
91/157/EEC |
98/101/EEC |
||
限值 |
备注 |
限值 |
备注 |
|
Hg |
<25mg/个电池 |
不包括碱性锰电池 |
<0.0005% |
所有电池 |
<0.025% |
碱性锰电池 |
|||
Pb |
<0.4% |
所有电池 |
<0.2% |
所有电池 |
Cd |
<0.025% |
所有电池 |
<0.002% |
所有电池 |
表16-6 禁止生产的电池
有害物质 |
91/157/EEC(1993.1.1执行) |
98/101/EEC(2000.1.1执行) |
|||
限值 |
适用范围 |
限值 |
适用范围 |
||
Hg |
0.05% |
特殊碱性锰电池 |
0.0005% |
所有电池 (除纽扣电池) |
|
0.025 |
其余碱性锰电池 |
||||
无限值 |
纽扣电池 |
2% |
纽扣电池 |
5 2003年3月,欧盟提出修改91/157/EEC电池指令
2003年初,欧盟委员会环境总局拟定再次提出修改91/157/EEC电池指令的议案,该议案将进一步强化对电池的环保要求,提高相关标准,涉及到锌锰电池、镉镍电池和铅蓄电池。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
(1) 关于废旧电池回收责任问题,要求生产商与销售商承担回收责任。
(2) 关于电池中限制镉的含量;要求2008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含镉量大于5ppm的电池,电池上必须标明所含有害物质元素符号。
(3) 关于限制使用镉镍电池。欧共体有关章程(草案)要求到2002年要加强镉镍电池的收集和回收。对各国电池的最低收集回收率进行限定,其中汽车电池回收率要求达到95%,所有电池的收集回收率最少达到55%。到2008年完全禁止生产和使用镉镍电池。
(4) 要求各国通过税收等手段保障电池收集回收的资金,并且通过减免税等手段支持对环境无害的电池产品。
6 欧洲便携电池协会有关电池环保的规定
欧洲便携电池协会(EPBA)人士介绍,协会成员从1985年初开始开展在电池中去除汞的活动,1994年初开始在碱锰电池和锌锰电池中去除汞。在欧洲这些电池占92%,其余是锌空气电池和锂电池。EPBA原计划到1999年1月在欧洲消灭所有一氧化汞电池,将用紫外线光商标把低汞电池剔出并除去。到2000年有条件的回收,到2003年无条件的全部回收。
7 欧洲环境委员会有关电池环保的规定
欧洲环境委员会规定,到2003年无条件的全部回收镉镍电池,并且禁止镉镍电池进入欧洲民用市场。欧洲2008年禁止在便携式电话、电脑和小型电器中使用镉镍电池。
欧洲已明确将实施生效新的环保法,新法规将重点从如何处理污染转变到注重如何不产生污染(减少和控制污染源)上来。
欧盟各国的立法不尽相同,收集系统、费用、回收结果也不相同。
8 《欧盟关于未来化学品新政策的白皮书》
2003年5月,欧盟提出关于未来化学品新政策的白皮书,提出有关化学品新的论证办法,其中涉及到电池有关的内容。
9 欧盟出台《关于化学品的注册、评估、许可办法》(REACH)法规
2003年5月7日,欧盟委员会在原《欧盟关于未来化学品新政策的白皮书》的基础上,新出台了《关于化学品的注册、评估、许可办法(简称REACH法规)(讨论稿)》,该法规的宗旨是保护人类健康,保护生存环境,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促进无毒无害新化学品的研究开发,实现化学工业的可持续发展。涉及直接的化学产品,还涉及到所有的下游产品,其中包括电池及材料,与此相关内容为:
(1) 限制电池中的汞含量;
(2) 与电池相关的镉及含镉化合物;
(3) 限制铅及其化合物,镍及镍的化学物;
(4) 与电池有关的其他材料,如电解二氧化锰、锌及化合物、锂及化合物等;
(5) 与电池产品有关的“接受试验、风险和安全评估”。
REACH法规生效后,有关电池的环保要求仍需同时符合91/157/EEC与98/101/EEC电池指令。
10 关于欧盟《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与《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2003年2月13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公布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2/96/EC指令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002/95/EC 指令Rohs)。欧盟规定2005年8月13日是电子废物法令的生效执行日,所有向欧盟市场投放有关电子产品生产商与经销商都必须支付其产品的环保费用,以用于产品回收处理。由于较多便携式电气产品配置电池,对欧盟市场电池出口贸易将受其影响。
欧盟要求其成员国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于市场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不包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PBDE)或聚溴联苯(PBB)。电池销售中与电器配套量占一定比例,该两项指令与电池有关,但电池同时需符合91/157/EEC电池指令的要求。
11 欧盟电池和计算机TBT通报
欧盟通过WTO秘书处发布两项通报G/TBT/N/EU/74&75,内容分别为:含镉电池和蓄电池投放市场指令提案;计算机生态设计要求的指令的委员会法规草案。欧盟提出在2016年1月1日前在电动工具领域淘汰镉镍电池(按质量含量超过0.002%镉的电池)。
12 欧盟电池指令2006/66/EC
2006年9月6日欧盟颁布新的电池及蓄电池指令《电池、蓄电池及废旧电池及蓄电池指令》(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 and Waste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2006/66/EC),于2008年9月26日实施,以及废止91/157/EEC的指令。其主要内容包括:(1)电池生产企业和电池进口商应全部纳入注册管理;(2)电池中有害物质含量限定要求,汞含量不超过0.0005%、或镉含量不超过0.002%、或铅含量不超过0.004%的电池、蓄电池和钮扣电池;(3)废电池回收循环再利用过程应达到以下最低目标:(a) 铅蓄电池的循环再利用率为65%,包括在避免消耗过多成本的前提下铅成分最大限度循环再利用技术上的可行性;(b) 镉镍电池的循环再利用率为75%,包括在避免消耗过多成本的前提下镉成分最大限度循环再利用技术上的可行性;(c) 其他电池的循环再利用率为50%。
13 欧盟法规EU493-2012的解释
欧盟法规493-2012提出了有关废旧铅蓄电池、镉镍电池和其他电池回收过程回收率的计算细则。
14 欧盟发布电池修订指令2013/56/EU
2013年12月10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公布了电池修订指令2013/56/EU,取消无线电动工具电池的镉豁免,并禁止纽扣电池含汞。该指令2013年12月30日起生效。
欧盟于2006年发布的电池指令(2006/66/EC)要求各成员国禁止含汞量超过0.0005%重量百分比(5 mg/kg)的所有的电池及蓄电池(不管是否与设备配套使用)以及含镉量超过0.002%重量百分比(20 mg/kg)的便携式电池及蓄电池(包括与设备配套使用的产品)投放市场。指令对含汞量不超过2%(重量百分比)的纽扣电池进行了豁免,同时指令也对紧急系统/警报系统、医疗设备、无线电动工具中使用的便携式电池及蓄电池的含镉量进行了豁免。指令同时要求欧盟委员会定期对豁免条件进行调研,以适应最新的科技要求。
2013/56/EU指令规定,有关无线电动工具电池中的镉豁免可继续沿用至2016年12月31日,而含汞量不超过2%(重量百分比)的纽扣电池可继续沿用至2015年10月1日。对于助听器用纽扣电池,欧盟委员会应在2014年10月1日前对其豁免进行重审并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报告。如证明助听器用纽扣电池符合本指令的要求缺乏明显的证据支持,日后或许延迟其豁免日期。对于不符合本指令要求,但在本指令生效之前已投放市场的电池,可继续在市场销售直至库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