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4日,生态环境部与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工作目标
到2020年,试点地区铅蓄电池领域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体系初步建立,有效防控废铅蓄电池环境风险;试点单位在试点地区的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达到40%以上。
试点地区
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海南、重庆、四川、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已经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的省(区、市),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
试点内容
(一)建立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模式【规范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集中贮存设施建设,申请领取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二)规范废铅蓄电池转运管理要求; (三)强化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信息化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