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组织开展天津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2019]5号),做好我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
试点工作自市生态环境局和市交通运输委将《天津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报送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备案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
二、试点单位
参与试点单的位应当是有一定规模和在天津市市场占有率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专业回收企业以及具有废铅蓄电池收集、利用、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三、试点内容
(一)建立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
试点单位可以依托铅蓄电池销售网点、机动车4S店、维修网点等设立收集网点(以下简称收集网点),收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收集过程可豁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根据环境风险大小将废铅蓄电池分为两类管理:未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以下简称第I类废铅蓄电池);开口式废铅蓄电池和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以下简称第Ⅱ类废铅蓄电池)。
收集网点可以利用现有场所暂时存放少量的废铅蓄电池,但应当划分出专门存放区域,贮存场地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具有硬化地面及耐腐蚀包装容器,贮存废铅蓄电池数量不超过3吨,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废铅蓄电池收集提示性信息。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应当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防止酸液泄漏造成环境污染。收集网点贮存废铅蓄电池时间最长不超过60天。
(二)建设废铅蓄电池集中贮存设施
试点单位应设立废铅蓄电池集中贮存设施(以下简称集中转运点),将收集的废铅蓄电池在集中转运点集中后,转移至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
试点单位可以依托现有铅蓄电池产品仓库、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设立集中转运点,但应当划分出专门贮存区域,贮存场地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具有硬化地面、必要的防渗措施及耐腐蚀包装容器,具有废酸液应急收集处理措施,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签。依托铅蓄电池产品仓库设立的集中转运点和新建的专用集中转运点,均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应保持废铅蓄电池的结构和外形完整,严禁私自损坏废铅蓄电池;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应当妥善包装,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单独分区存放。集中转运点贮存废铅蓄电池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三)申请领取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
试点单位的集中转运点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活动,应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试点单位,可以在全市内通过集中转运点收集企业事业单位产生的废铅蓄电池。
四、组织实施
(一)试点单位自行申报
拟参加试点的单位应于2019年6月15日前向天津市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中心报送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
(二)资料审核
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底前组织专家对拟参加试点单位报送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三)确定试点单位
根据专家审核意见,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9月底前公布试点单位信息(含集中转运点和收集网点情况),正式启动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工作。
附件:《天津市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2019年5月17日
(联系人:市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中心 马小垒 联系电话:87671708)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