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各地安全事故频发,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各地各部门纷纷展开了安全生产大排查。4月1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也正式开始实施,要求: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安全生产法》有危险物品的概念,《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有危险货物的概念,《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化学品的概念以及《固废法》中危险废物的概念,这些类似的危险品究竟是什么东西,又有什么不同,请看以下的文章,与大家一起进行分享交流。
我国法律下存在“危险品”、“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货物”、“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危险废物”、“电子废物”等多个概念(以下统称为“危险品”)。广义来说,并不存在统一的“危险品”的定义。
生产环节主要监管“危险化学品”,储存环节主要监管“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主要监管“危险货物”,处置环节则主要监管“危险废物”。各环节均有不同的危险品名录管理。在储存环节,“危险物品”,根据《安全生产法》,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危险化学品
其中,“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而《危险化学品名录》是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公布的(最新版2015版),侧重于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的定义为“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参照《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此表是由交通部提出并组织修订发布的,主要列入了运输过程中最常见的危险货物。
危险废物
关于危险废物,环保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公安部修订发布了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危废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化学品全部纳入。具体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目录采用了国家安监总局等10个部门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总结
下表列举了危险品相关的监管部门、职能,及其适用的危险品名录:
以上可以了解到,“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危险废物”中的产品有交叉,但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危险货物的范围中有危险化学品,但不全是危险化学品;有些货物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属于危险货物。比如,香水是“危险货物”但不是“危险化学品”。判定某产品是否属于危险品时,必须结合其所在的环节,比照相应名录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