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危险废物跨省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案件频发,给危险废物流入地的生态环境和当地人群健康造成严重威胁。随着环境管理责任与环境风险属地化的推动,2018年以来,已有多各省市出台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管理要求。据不完全统计,河北、江苏、河南、安徽、湖南和宁夏均不接收以焚烧和填埋处置方式的外省危险废物转入;河北、安徽不接收以干化和物化处置方式的外省危险废物转入;江苏、河南、湖南不接收以贮存为主要措施的外省危险废物转入;河北、江苏不接收表面处理废物、废乳化液、废无机酸等外省危险废物转入;河北、宁夏不接收危险废物中含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含量偏高的外省危险废物转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严格执行固体(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加强跨省转移监督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严格执行固体(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加强跨省转移监督管理的通知》提出,从严把控危险废物跨省转入。所有新批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要以利用处置本地和省内相邻区域产生的危险废物为主,不得接收外省危险废物转入。
一、雄安新区和张家口冬奥区属于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环境敏感区,为有效防控环境污染风险,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两区及周边管控区,禁止接收外省危险废物转入;
二、位于京津冀腹地的廊坊市“北三县”、秦皇岛市和省会石家庄市,不得接收以焚烧、干化、物化、填埋等处置方式的外省危险废物转入;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接收外省危险废物:
1.企业规划建设环评文件明确危险废物来源于省内的;
2.企业不具备利用处置能力或超出其核准危险废物经营范围的;
3.企业被责令停产、或查处问题整改期间的;
4.特殊时段采取错峰、限产等管控措施的;
5.拟转入危险废物中含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偏高的;
6.拟转入危险废物中属于表面处理废物、废乳化液、废无机酸等利用价值低、危害性大、环境风险大的;
四、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所有新批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要以利用处置本地和省内相邻区域产生的危险废物为主,不得接收外省危险废物转入,避免长途运输带来的环境风险。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指出:严禁从省外移入表面处理废物、含铜污泥、废无机酸、废乳化液、省内不产生的等利用价值低、危害性大、环境风险大、次生固废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和需要进行贮存、处置(焚烧、填埋和物化处置)的危险废物,从严控制危险废物移入我省进行综合利用。
文件链接:http://www.jiangsu.gov.cn/art/2018/11/16/art_64797_7882546.html
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指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处置本省危险废物为主,严格控制自外省转入危险废物量,禁止转入以焚烧、贮存、填埋为主要措施的危险废物;加强医疗废物环境监管,扩大全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覆盖范围,因地制宜地推进乡镇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理处置。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破坏环境的行为,坚决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理处置。
文件链接:https://www.henan.gov.cn/2018/09-21/692225.html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湖南省重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十三五”规划》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在《湖南省重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十三五”规划》中指出:严格转移许可,根据“严进宽出”的原则,严格控制跨省转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和流向。禁止环境风险高、综合利用率低、利用后产生的二次废渣没有妥善处置方案的危险废物转移入省,坚决杜绝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我省行政区域内贮存和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控制从省外转移危险废物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利用,在我省危险废物现有利用能力富余的前提下,对运输、贮存和处理过程环境风险低、综合利用率高的利用类危险废物推行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具体正面清单另行规定)。积极与兄弟省份沟通协调,为本省处理有困难的危险废物寻找出路。
文件链接:http://sthjt.hunan.gov.cn/xxgk/ghcw/ghjh/zxgh/201801/t20180111_4924029.html
安徽省《关于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控长效机制的意见》
安徽省《关于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提出:严格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严格落实利用类危险废物外省转入限额,禁止外省危险废物转入我省焚烧、干化、物化、填埋。工业固体废物跨省、市、县转移利用,应当在所在地设区市或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化,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
文件链接:http://xxgk.ah.gov.cn/UserData/DocHtml/731/2018/6/27/819985746838.html
宁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项第二款明确要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严禁转入:接收企业不具备利用能力或超危险废物经营范围;接收的企业正被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范化考核不达标的;拟转入危险废物危害性大、危害特性不明;无机氰化物废渣等含剧毒危险废物;不可再生利用,单纯以焚烧、填埋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利用价值不高且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含量与环评报告所列原料含量比较严重偏高的危险废物。
文件链接:http://www.nxep.gov.cn/info/2695/104340.htm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
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出省外进行贮存、处置的工业企业,应依法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转移工业固体废物。
文件链接:http://www.gdep.gov.cn/zcfg/hbwj/201811/t20181102_244570.html
青海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18-2020)(征求意见稿)》
青海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18-2020)(征求意见稿)》指出:在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上,依托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掌握全省固体废物产生、贮存、收集及利用处置情况,利用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即时掌控危险废物的转移活动,有效遏制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文件链接:http://www.qhepb.gov.cn/xwzx/zqyj/201811/W02018112151321275216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