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环保部即将发布“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在此结合案例梳理,最近几年执法过程中所收集的常见“废气”违法行为。
1.废气的无组织排放
如:机加工行业的切割、焊接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废气;
(焊接工艺产生焊接废气,未配备废气收集设施)
再如:喷漆、注塑、镀膜、酸洗、钝化、磷化、热塑封、热冲塑、含挥发性化学物质的投料和灌装等工艺产生的废气;
(露天喷漆导致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
法律链接:《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62条规定:产生粉尘、废气的作业活动具备收集或者消除、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件的,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不得无组织排放。《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9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作业单位和个人无组织排放粉尘或者废气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绝大多数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注意是绝大多数哦!!!
如:喷漆、刷漆、注塑、热塑封、热冲塑等工艺必须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标准的喷漆房,密闭空间且配有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又如:丙酮、甲苯、二甲苯、二氯甲烷、芳香胺类等挥发性有机物的投料口,以及含此类物质的灌装口也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某企业投料口设置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集气罩)
如果确实无法密闭怎么办呢?
我们先看看法律法规是否对“无法密闭的活动”进行规定吧。
原来《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1条第3款是有规定的,如造船。
所以,绝大多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关于密闭空间,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很多企业主关于“通风口”的问题是有很多困扰的。困扰来自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
(1)完全赞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应该设置通风口。因为通风口的作用是换气,是保证生产区域的废气不至于聚集到一定浓度,而产生化学的或者其他方面的安全问题。
(2)通风口的设置应当优化,而不是千篇一律地设置在屋顶上方。通风口应当是新风入口,设置时应当通过室内空气及所需考虑气体的比重进行优化,如“比空气重的气体”的通风,通风口应设置在屋顶,回风口(废气收集处理口)设置在侧墙底部;“比空气轻的气体”的通风,通风口和回风口(废气收集处理口)应反过来设施;对于成分比较负责的废气的通风口设置,应通过有关资质部门的核算。
3.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这一条比较容易理解,顾名思义,超标是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标准比较多,在此不一一列举,有的是执行业标准,有的是执行国家标准,有的是执行地方标准。
这里有个基本判断原则就是:执行严的标准就对啦。
4.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最常见的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有:
(1) 日常生产过程中,故意关闭废气处理设施,导致废气直排;
(2) 废气处理设施是好的,也就是说可以运行起到废气处理效果的,但未开启。检查人员到了才开启废气处理设施;
(3)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如该添加药剂未添加,长时间未对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导致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效果达不到要求的。常见的如,碱喷淋液的pH应该在9及以上的,但检查时发现pH曾中性;
(4) 设置废气直排的旁路设施的。何为旁路设施呢?就是在废气处理管道上再接一根管子,这根管子是绕过废气处理设施的。企业主通常给出的解释是:考虑到应急情况下。这类应急主要是考虑废气处理设施坏掉的时候。从环保负责的角度将,既然是考虑到应急情况,应是添置必要的应急设备,而不是直排。
(5) 伪造废气处理设施运行记录。
(碱喷淋废气处理设施未加碱)
(碱喷淋废气处理设施已加碱)
5.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如:排气筒的高度不够;未设置监测等采样孔、采样平台,以及排放标志牌的,详见《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
(废气排放口未按照标准进行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