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3年7月日本索尼指控比亚迪侵权专利
2003年7月8日,日本索尼株式会社向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东京地方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两项日本锂离子电池专利:特许第2646657号、特许第2701347号。2003年8月26日比亚迪公司接到起诉状后,于2003年10月8日在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递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否认侵犯索尼的专利权。
比亚迪公司在2004年3月19日向日本特许厅(日本专利局)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索尼第2646657号和第2701347号专利无效。
2005年1月25日,日本特许厅裁定,索尼第2646657号和第2701347号专利无效。
2005年3月2日,日本索尼向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上诉,请求撤销日本特许厅的裁定,维持索尼第2646657号和第2701347号专利有效。
2005年11月7日,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作出判决,驳回索尼的上诉请求,维持日本特许厅作出的宣告,维持日本特许厅作出的宣告索尼第2646657号和第2701347号专利无效的裁定。
2005年12月2日,索尼向东京地方裁判所递交撤诉请求书,撤销所有对比亚迪公司的指控。至此深圳比亚迪公司终于赢得这场官司全胜。
2、日本对原产自南非、澳大利亚、中国、西班牙的电解二氧化锰反倾销调查
2007年4月27日,日本对原产自南非、澳大利亚、中国、西班牙的电解二氧化锰发起反倾销调查。
3、后续
美国劲量公司日本代理商,利用美国337调查案,甚至在美国已经确定中方胜诉的情况下,仍然频频向中国企业在日本的销售商发出律师函,认为中方企业产品存在侵权,严重影响中方企业产品在日本市场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