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美国发布《不公平进口对国内产业、消费者、工人的影响》报告(1989-1994年)
该报告中涉及到电池产品。
2 美国337碱锰电池调查案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联邦巡回法院于当地时间2008年4月22日对美国劲量控股有限公司(劲量公司)诉中国电池企业碱锰电池专利侵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裁定,劲量公司的“709无汞碱锰电池专利”全部无效。
美国劲量公司于2003年4月28日向ITC起诉包括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南孚、双鹿、虎头、长虹、豹王、高力、金力、正龙、三特等9家企业侵犯了该公司的“709无汞碱锰电池专利”,涉案的还有日本、新加坡和美国的电池企业及销售商,共25家被告,起诉方要求ITC就此展开“337调查”,并申请执行“普遍排除令”,禁止我国生产的无汞碱锰电池及部分下游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同时劲量公司已准备在欧洲市场利用该专利起诉中国企业。我国电池行业面临着极为严峻的考验与挑战,该案的胜败将严重影响我国电池及相关产品出口发达国家和地区。为了保护企业和行业利益,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在商务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等上级部门的关心支持下,依靠企业,积极组织国内涉案企业,动员其他相关企业,联合国外同盟企业,带领全行业打响了极其艰苦的、旷日持久的海外知识产权侵权案的反击战。
2004年6月2日,美国ITC作出初裁,认为原告专利有效,中方企业侵权成立。这时日本、新加坡以及我国香港地区部分涉案企业出现动摇,并愿意接受苛刻的和解条件而放弃应诉,联合应诉阵线部分瓦解。在初审败诉的恶劣环境下,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积极与企业沟通,要求继续保持团队作战,动员提出复议。2004年10月2日,ITC作出终裁,宣布原告劲量公司专利因不具备确定性而无效。
2004年10月7日,美国劲量公司向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提出上诉。
2006年1月25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将337电池调查案发回ITC继续审理,但对涉案专利的权利主张作出了对劲量公司不利的裁定。经过ITC再审,于2007年2月再次作出专利无效的裁决,劲量公司遂第二次向联邦上诉法院巡回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再审,2008年4月22日,联邦上诉法院巡回法院最终以二比一的投票结果维持了ITC先前作出的裁定,长达5年之久的337电池专利案最终以中国电池企业大获全胜而画上圆满的句号。
尽管美国法院已经定论709专利无效,但美国劲量公司日本市场代理之后持续几年仍然不断向中方企业产品代理商发律师函,认为中方产品存在所谓的侵权,严重影响我中方企业出口贸易。
3 关于应对电解二氧化锰反倾销
2003年7月31日,美国卡麦基化学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申请对来自澳大利亚、希腊、爱尔兰、日本、南非和中国的电解二氧化锰(EMD)进行反倾销调查。中方企业积极应诉,美国ITC裁定中方企业不构成倾销。
4 比亚迪锂离子电池专利案
2002年9月,美国三洋指控比亚迪公司锂离子电池专利侵权,2005年达成和解。
5 美国铅蓄电池337调查
2006年2月8日美国启动铅酸蓄电池337调查,指责汽车备用电源外观侵权。
6 氢镍电池专利许可费
美国征收中方几家企业氢镍电池专利许可费。
7 电解二氧化锰反倾销关税调查
2007年9月12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将对从中国和澳大利亚进口的电解二氧化锰进行反倾销关税调查。
8 关于WTO/TBT第518号通报美国锂离子电池航空安全运输规定的评议
美国DOT和PHMSA所提出的WTO/TBT第518号通报,美国DOT提案中“空运锂电池要按照危险品运输,取消其豁免条款”。如按照危险品运输,运输费用高、程序复杂、时间长,生产企业的成本会大大增加。
9 美国发出WTO/TBT通报G/TBT/N/USA/571号
2010年8月底,美国发出WTO/TBT通报G/TBT/N/USA/571号,标题是:危险品:与《联合国建议书》、《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及国际民航组织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相一致;规则提案。
美国管道与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局(PHMSA)提议修订危险品法规,通过合并不同的修正案,包括对正确的运输名称、危险等级、包装类别、特殊规定、包装授权、航空运输量的限制,以及船舶配载要求的修订,保持与国际标准相一致。
10 美对中国太阳能电池(板)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2011年8月,加州的Solyndra,马塞诸塞州的Evergreen Solar以及纽约的Spectra Watt等美国三家光伏公司先后宣布破产。美国非常有名望的King&Spalding国际律师事务所(曾多次在美国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代表美国国内产业)已经起草了要求发起针对中国产太阳能电池板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申请书。此申请书草案已经被提交到了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供两个主管调查机关审阅、评论。如果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接受申诉,将针对中国产太阳能电池板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开展9个多月或将近一年的调查。一旦欧美认定中国企业倾销并征收反倾销税,必然会对中国企业造成重大影响。
2011年9月14日,针对这次美国方面可能要发起的中国产太阳能电池板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中国商务部召开我国光伏业界代表就如何在国际贸易规则中做好产业自我保护和预警、应对工作的座谈会会议。
2011年10月19日,以Solar World 在美子公司为首的7家美国光伏电池商向美国政府提出申请,对来源中国的晶硅光伏电池产品提起双反调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和美国商务部已分别于10月9日和11月8日予以立案。其中ITC将于12月2日公布初裁投票结果。
2011年11月9日,美商务部正式宣布对中国输美太阳能电池(板)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该案申请人指控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在49.88%~249.96%之间,指控补贴项目包括出口品牌奖励、低于充分报酬提供原材料、优惠贷款和税收优惠等。依据美相关法律程序,美国际贸易委员会预计于12月5日做出损害初裁,美商务部预计将分别于
2012年1月12日和3月27日做出补贴初裁和倾销初裁。此案涉案产品为自中国进口的多晶硅光伏电池(含电池板),包括但不限于模块、层压板、面板和建筑一体化材料。涉案产品在美国海关税号中列于8501.61.00.00、8507.20.80、8541.40.60.20以及8451.40.60.30项下。
2011年11月29日下午,我国机电商会牵头组织四家光伏主营企业在京联合召开应对美国太阳能产品“双反”调查新闻发布会。包括14家应诉美国“双反”调查案件的企业在内的几十家企业及相关行业组织的代表参会。来自近百家中外媒体的约160位记者与会。
2012年3月19日(美国时间),美国商务部做出对中国太阳能电池反补贴调查初裁,认定强制应诉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有限公司的补贴幅度为2.9%,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的补贴幅度为4.73%,其他中国企业税率为3.61%,并向前追溯90天开始征税。在美国商务部做出初裁决定后,反倾销、反补贴税将开始适用,进口商将在产品清关时被要求支付保证金或押金。
2012年5月17日,美商务部公布对华太阳能电池产品反倾销调查初裁结果,认定强制应诉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有限公司反倾销税率为31.22%,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税率为31.14%,其他59家单独税率应诉企业税率为31.18%,其余未应诉企业税率为249.96%。